十方樂集音樂廳 場地租用辦法

十方樂集音樂劇場場地租用辦法
(本方法自2015年1月01日公告,2017年1月23日二修,2017年3月01日實施)

   由十方樂集所經營之「十方樂集音樂劇場空間」,為音樂發表者提供一個專業、舒適且具獨特性的音樂發表環境。本音樂劇場空間融合歐洲風格氛圍,提供法式獨特餐點,演出人員及觀眾除了欣賞優美音樂,還可品嘗到由留法音樂家親手烘製的十方樂集獨特法式茶點。

「十方樂集音樂劇場空間」除具備專業的音樂演出設備與音樂廳、演講廳外,同時搭配承租者的需求提供法式茶點,依據需求做整體性的空間及餐點的配套方案服務。

租賃方式:
凡對本空間有興趣者可先致電「十方樂集音樂劇場空間」,或經預約後到現場勘察環境,以確保滿足及符合活動的需求。
確認承租日期與時段後,須簽訂合約並支付履約保證金與場地租金(詳見履約保證金、場地訂金。合約簽訂方式可親至十方樂集或採郵寄方式完成。

使用限制:
本劇場空間將視承租者實際狀況需求,確認是否可承租本空間進行使用。
如有危害公共安全、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者,則不租借服務;同時不受理與政治有關之集會活動。
本空間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決定權。 

使用規範:
  1. 劇場觀眾席座位採活動式座椅,可依據各演出、活動出席之觀眾人數做適當調整,基本座位數100名;基於安全考量及消防法規之規定,最大容納人數以110人為限。 
  2. 每一承租時段僅容一場次表演,恕不受理單一時段內兩場演出。因短時間內觀眾清場易造成現場管理失控,如有觀眾清場需求請於合約簽訂同時提出,並加收該時段場租金額50%之換場管理費用。
  3. 承租方需於活動前一週填妥技術需求表,或主動提供承租時段的活動流程表,以確保雙方於活動前的作業安排流程。 
  4. 本劇場提供場地服務人員一名,負責觀眾入場撕票及進場人數計算,確保場地及人員之安全;另提供一技術人員,操作基本燈光、音響等需求。其他場務工作,請由承租方自備工作人員處理。 
  5. 承租方須於活動期間安排人員負責演出活動諮詢、保管物品及財務安全,本劇場空間不負擔活動期間之物品及財務保全。 
  6. 本劇場牆面提供海報張貼及佈置區域,請依照規定,使用無痕膠帶、繩索等不留痕跡之方式張貼懸掛。 
  7. 佈置劇場時,亦不得於四周牆壁、地板及反響板上使用強黏性膠帶、圖釘或其他破壞性之器材。 
  8. 承租單位應於承租時段內將場地復原,經本館確認無損害者,將退還履約保證金3,000元;如有損害者,將從履約保證金中依實際損害情形扣除復原費用。 
  9. 鋼琴上禁止擺放任何物品或樂器。 
  10. 劇場內禁止飲食、飲水;亦不得攜帶食物、飲料、水、酒類、寵物(導盲犬除外)、花籃、花束(惟接受乾燥花)。 
  11. 劇場有長期配合之鋼琴調音師,若需於演出前調音,需事先告知本館以便安排,調音費用計新台幣2,500元整;如需使用預置鋼琴,須經場館同意。 
  12. 如承租方需利用本劇場設備作播音,且無自備工作人員控音、由本劇場技術人員協助播放者,未免影響節目進行流暢度,請採同一種檔案格式。 
  13. 承租方如需外加電力或安裝任何電器,得於15天前主動告知,經本館同意後使用,並視情況加收費用。未經同意,承租方不得於劇場空間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或外加電力。 
  14. 承租方擺設於劇場外之花籃、花束應於演出結束後處理完畢,若需由本館代為處理,酌收花籃/束處理費計新台幣2,000元整。 
  15. 場地費用中不包含垃圾清潔費,請承租方於演出結束後自行帶走或另行處理,若需委託本館處理,酌收清潔費計新台幣1,000元整。 
  16. 承租方使用本場地時如有蓄意破壞之相關情事,本館得視同違約並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使用本劇場,承租方所繳費用(除另有損壞事項,甲方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賠償外)應全額充作違約金,不得退還(含履約保證金)。 
場地使用延遲:
承租方於承租場地期間,因活動關係需臨時延長使用時,得於活動現場告知館方,館方得視實際場地空間使用狀況進行調整,並由雙方共同確認之;如因場地有他方租賃時,則無法延長使用。
場地延長使用在15分鐘內,不酌收費用;場地延長使用如逾時30分鐘內,加收總租用金額之10%;逾時30分鐘內至1小時,加收總租金金額之25%;逾時1小時至1.5小時,加收總租用金額之50%;逾時1.5小時以上者,則加收場租總租用金額。 

取消或變更:
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如天災、戰爭、設備故障或演奏家因事故、重病,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,得與本館重議檔期;如因此解約,相關已繳費用本館將無息退還,已發生之費用由承租單位負擔。
如擬變更活動計畫,包括:主要演奏家、節目形式、演出內容變更等,應於場地使用日15天前通知本單位,經本單位同意後辦理。
除前項原因外,承租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契約或要求另議檔期,
  • 於活動進場日60天前─以電子郵件或來電主動通知,本館將視實際空間租賃情形協調之,不扣除保證金;
  • 於活動進場日45~60天內告知,則扣除保證金+場地訂金25%; 
  • 於活動進場日30~45天內告知,則扣除保證金+場地訂金50%;
  • 於活動進場日15~30天內告知,則扣除保證金+場地訂金75%;
  • 於活動進場日15天內告知,則保證金-場地訂金則全數沒收。 

履約保證金:
合約簽訂時,承租方須支付履約保證金,新台幣参千元整。活動結束後確認場地歸還及復原狀況,如無應賠償損壞之情形,本館將於三日內退還承租方保證金。如有損壞賠償情事,本館得視實際損壞情形自保證金中扣除,不足額者由承租方補足。 

場地訂金:
承租方需於合約簽訂十天內支付場地租借訂金,計新台幣貳千元整。並於活動當日付清尾款。


查看場地及設備費用說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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